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434號
PCDV,107,補,434,2018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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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補字第434號 
原   告 尋仲齡
訴訟代理人 尋孝國
被   告 陳許欵(即陳樹木之繼承人)
      陳二鈴(即陳樹木之繼承人)
      陳建世(即陳樹木之繼承人)
      陳天宇(即陳樹木之繼承人)
      陳麗秀(即陳樹木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40 萬元
及其法定遲延利息,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 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 萬4,860 元(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)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唯怡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鴻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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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