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433號
PCDV,107,補,433,201803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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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433號
原   告 大塊行銷企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永崇 
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0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應向本院
補繳10萬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兆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嘉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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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塊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