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410號
PCDV,107,補,410,2018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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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410號
聲 請 人 方衍國 
相 對 人 台灣樂悠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蘇行平 
上列聲請人為台灣樂悠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
人事件,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
0元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
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冠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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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樂悠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