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0號
聲 請 人 方衍國
相 對 人 台灣樂悠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蘇行平
上列聲請人為台灣樂悠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
人事件,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
0元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
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謝冠華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