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401號
PCDV,107,補,401,2018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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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401號
原   告 林法均 
被   告 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玲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5,84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為8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忠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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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