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1號
原 告 林法均
被 告 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5,84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為8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蔡忠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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