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9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
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松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
,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本件應徵
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
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涂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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