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6號
原 告 賴茂富
被 告 固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楊顯智
紀裕鑫
陳以青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
付命令(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745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
向本院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229,167 元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為92,377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,尚應補繳91,877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
不足之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裁判費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嘉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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