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308號
PCDV,107,補,308,201803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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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08號
原   告 陳吳懷瑜
被   告 吳鮮家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3,3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3   月  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冠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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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