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號
原 告 莊酉進
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慧萍、徐翰彥、徐國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5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5,850 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怡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