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102號
PCDV,107,補,102,201803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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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02號
原   告 莊酉進
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慧萍徐翰彥徐國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5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5,850 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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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