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64號
聲 請 人 楊于霈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理 由
一、本件係聲請人楊于霈與相對人楊建中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 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,按 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,本件應 徵第一審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 千元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、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 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繳納,即依法駁回其聲請。二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、第26條第 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翁偉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鄧筱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