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60號
聲 請 人 趙中山
相 對 人 趙中基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變更扶養方法與程度事件,聲請人聲
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,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相關 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趙中基間聲請變更扶養方法 及程度事件,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86號受理在案 ,茲因聲請人經濟窘困,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,業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,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 會新北分會審查表為釋明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經核並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清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