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425號
聲 請 人 蔡勝傑
聲 請 人 蔡龍美
聲 請 人 蔡書銘
聲 請 人 蔡佳妘
聲 請 人 蔡靜萍
聲 請 人 蔡靜怡
聲 請 人 蔡姿儀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︰
一、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火長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
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設籍址:新北市○○區
○○路000號2樓)之子女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106年11
月23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
,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
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
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