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簡聲字,107年度,60號
PCDV,107,司簡聲,60,201803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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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60號
聲 請 人 王金庭
      郭許鶴
相 對 人 林正育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,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。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 明文規定。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 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 0 段000 號6 樓之1 」,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、 存證信函各1 件為證,依前開法條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 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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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