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33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林峙傑
相 對 人 郭俊吉
關 係 人 陳國畯
陳高金連
關 係 人 暵暘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國畯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;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,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,民法第873條、第867條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為民法物 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,此觀民法物權編施 行法第17條、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。故抵押債權屆期 未受清償時,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,抵押權人仍得追 及行使抵押權。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,但基於信託前 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、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,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原所有權人即關係人陳高金連前於民國 103 年11月6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 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1,320 萬元之抵押權,依 法登記在案。嗣由關係人陳高金連將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 對人郭俊吉,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,抵押權不因此受影 響。茲關係人對聲請人負債12,646,213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個人借款契約 書、保證書等影本為證。關係人陳高金連於106 年7 月4 日 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郭俊吉,依首揭規 定,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。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發 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,惟其迄未表示意見。揆諸首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 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,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
六、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