呈報清算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司字,107年度,80號
PCDV,107,司司,80,201803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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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司字第80號
聲 請 人 蕭俊傑
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,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。上開規定,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,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。非訟事件法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就任為俊圓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。 惟俊圓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,是其公 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,依上開規定,顯係違誤,本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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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俊圓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圓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