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8687號
PCDV,107,司促,8687,201803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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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687號
債 權 人 天賦智能教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志成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康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康普有限公 司營業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 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 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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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天賦智能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康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