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36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號8樓
債 務 人 陳詩婷即陳秀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零伍佰貳拾
陸元,及其中壹拾萬柒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
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。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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