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8602號
PCDV,107,司促,8602,201803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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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602號
債 權 人 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淳鴻
債 務 人 紅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幸鴻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;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確定 後之效力,於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後僅具執行力,即於 確定後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惟查,依債權人本 件所請求之債權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司板簡調字第 1129號調解成立,並做成簡易庭調解筆錄,債權人已得持該 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,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, 依理應駁回其聲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 、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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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紅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