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92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
債 務 人 廖森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伍萬玖仟捌佰叁
拾叁元,及其中叁拾伍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
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