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4347號
PCDV,106,司促,24347,201708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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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47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債 務 人 周俞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零貳拾柒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玖拾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零六年
  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當
  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參佰元;
 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,連
 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,惟每
 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周俞汕於民國93年3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
  卡使用(MASTER CARD:NO:5424-6285-4000-6405),依約
 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
 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
  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
  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
  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
  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
 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
 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
  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
 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  (二)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5月29日止共消費
  簽帳55,79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,債務
  人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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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