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8563號
PCDV,107,司促,8563,201803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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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563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債 務 人 周鼎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玖仟零玖拾柒元
  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  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 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  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
 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,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
  ,第三個月( 含) 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。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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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