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63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債 務 人 周鼎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玖仟零玖拾柒元
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
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,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
,第三個月( 含) 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。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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