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8406號
PCDV,107,司促,8406,201803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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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債 務 人 吳曜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肆元,及自支
 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
  大哥大門號為0968185784之行動電話服務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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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