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8328號
PCDV,107,司促,8328,2018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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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328號
債 權 人 煜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聰
債 務 人 興河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捌萬柒仟叁佰肆
  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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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興河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煜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