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8189號
PCDV,107,司促,8189,2018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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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189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債 務 人 黃全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叁拾貳元,及其中伍
  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聲請人原名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,經
  與「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95年11月13日合併,並
  更名為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,原有之權利義務關
  係由合併後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,合先敘
  明。
  (二)相對人於民國93年6月29日向聲請人現金卡額度,立
  有短期循環融資契約乙紙,經本行核給額度3萬元整,依約
  應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,並依年息百分之15按日計息(短期
  循環融資契約第二條)。上開債務,相對人如未按期本息攤
  還時,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,自逾期之日起
  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,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
  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(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三條)。債務
  人至民國95年11月3日尚欠本金新臺幣5,710元及自民國95年
  7月7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3日止之積欠利息222元,合計5,93
  2元,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請
  准發支付命令,至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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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