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09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鄭佩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1.緣相對人鄭佩如於民國91年8 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
107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3 月8 日止未受
償之循環利息285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 元。已結算未
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
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
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
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
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
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
費則為( 一) 預借現金手續費(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
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) ;( 二)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 分
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 ;( 三) 年費:依各信用
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 四) 國外交易授權結
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
(五) 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 元;( 六) 調閱帳單手
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
;( 七) 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 元。
2.緣相對人鄭佩如於民國103 年1 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
信用貸款( 帳號:00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
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、5 、6 所示之本金
及利息,暨自民國107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
年3 月8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41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
利息767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
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
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
百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
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
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
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8091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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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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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鄭佩如 431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│
│ │183554│0000000000│03月 09日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元 │101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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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4│新臺幣│鄭佩如 463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33875 │0000000000│03月 09日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759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5│新臺幣│鄭佩如 463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三點│
│ │251517│0000000000│03月 09日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759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6│新臺幣│鄭佩如 463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五點│
│ │306242│0000000000│03月 09日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759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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