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6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謝小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謝小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
0000000 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3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(下同
)18,914元未給付,其中18,328元為消費款;566 元為循
環利息;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(二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7860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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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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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謝小玲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7.04% │
│ │18328 │ │3月16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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