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7860號
PCDV,107,司促,7860,201803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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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86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謝小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謝小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
   0000000 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3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(下同
   )18,914元未給付,其中18,328元為消費款;566 元為循
   環利息;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
  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   利息。
(二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  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   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786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謝小玲 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7.04% │
│  │18328 │     │3月16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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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