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22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游莉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捌拾壹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游莉鈴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
卡(帳號:4636703216684699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
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、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已
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
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
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
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(下
同)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
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;手
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
上100 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
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
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
5%計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200 元;㈥調閱帳單手續費
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;
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 元。
(二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7822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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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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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游莉鈴 463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一│
│ │18651 │6703216684│03月 07日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元 │699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游莉鈴 463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點│
│ │55530 │6703216684│03月 07日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699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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