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703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夏麗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肆拾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
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
元,逾期第三期( 含) 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,每次違約
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夏麗華向債權人借款71,28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
36個月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金1,980元;若有
逾期時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
當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
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
為限。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,聲請人得不經
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。
(二)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
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
幣55,440元整,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
全數清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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