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700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陳鼎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叁萬壹仟零貳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
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、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
壹仟元、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,每次
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鼎霖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138,708 元,
約定借款期限36個月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金
3,853 元;若有逾期時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
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 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
1,000 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 元,每
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。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
按月攤還本金,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
全部本金及違約金。
(二)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
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31,00
2 元,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
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。
(三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