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68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黃治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1.緣相對人黃治斌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
卡( 帳號:00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國107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3 月3 日止未
受償之循環利息289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60 元。已結算
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
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
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
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
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
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
續費則為( 一) 預借現金手續費(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
3.5%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) ;( 二)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
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 ;( 三) 年費:依各
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 四) 國外交易授
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 五) 掛失手續費:
每卡新臺幣200 元;( 六) 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
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;( 七) 補送帳
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 元。
2.緣相對人黃治斌於民國104 年5 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
信用貸款( 帳號:00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
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、4 、5 所示之本金
及利息,暨自民國107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
年3 月3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376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
利息11362 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
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
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
三百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
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
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
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7681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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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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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治斌 431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一│
│ │19005 │0000000000│03月 04日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元 │157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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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3│新臺幣│黃治斌 463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四點│
│ │31883 │0000000000│03月 04日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459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黃治斌 463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五點│
│ │87577 │0000000000│03月 04日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459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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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5│新臺幣│黃治斌 463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六│
│ │212520│0000000000│03月 04日 │ │點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459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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