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59號
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
代 理 人 楊惠萍
債 務 人 許菊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伍萬肆仟捌佰陸
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
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