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24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債 務 人 林柄逸即林瑞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陸仟玖佰叁拾肆
元,及其中貳萬叁仟貳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
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與壹仟壹佰伍拾元之違約
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,及其中貳萬
伍仟叁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
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與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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