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7444號
PCDV,107,司促,7444,2018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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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葉子寬
債 務 人 王婕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佰捌拾叁萬柒仟貳
  佰肆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
 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肆拾貳萬伍仟零玖拾捌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
  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
  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拾玖萬陸仟叁佰玖拾捌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
  七二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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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