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葉子寬
債 務 人 王婕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佰捌拾叁萬柒仟貳
佰肆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
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肆拾貳萬伍仟零玖拾捌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
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拾玖萬陸仟叁佰玖拾捌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
七二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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