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2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吳孋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叁萬陸仟零貳拾
捌元,及其中壹拾叁萬叁仟貳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
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吳孋玲於民國90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
4579600746222306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
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
債權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7 年03月04日結
帳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436,028 元未按期給付,經債權
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
(二)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
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迅對債務人核發
支付命令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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