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7325號
PCDV,107,司促,7325,201803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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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32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吳孋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叁萬陸仟零貳拾
  捌元,及其中壹拾叁萬叁仟貳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
  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吳孋玲於民國90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
   4579600746222306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
   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
   債權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7 年03月04日結
   帳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436,028 元未按期給付,經債權
   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
(二)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
   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迅對債務人核發
   支付命令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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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