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7298號
PCDV,107,司促,7298,2018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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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298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債 務 人 喜雅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田昭仲
債 務 人 田昭仲
債 務 人 林真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:
  ㈠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捌仟叁佰貳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
   百零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
   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
 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㈡新臺幣(下同)貳拾陸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
   百零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
   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
 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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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喜雅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雅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