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75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蔡惠雯、賴欣怡
債 務 人 泳贏企業有限公司
兼 上
法定代理人 陳孟穗
債 務 人 李雨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貳拾貳萬伍仟伍佰貳
拾壹元,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日圓貳佰壹拾肆萬肆仟零捌拾玖
元,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日圓伍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元,
及如聲請狀附表三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