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7257號
PCDV,107,司促,7257,2018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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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257號
債 權 人 李嘉年
債 務 人 莊隆慶
債 務 人 邱水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佰萬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
  算之利息。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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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