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7232號
PCDV,107,司促,7232,2018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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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232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債 務 人 呂啓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仟壹佰捌拾肆元,
  及其中叁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
 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
 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。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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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