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0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代 理 人 許乾義
債 務 人 沈郁舜
債 務 人 沈俊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叁拾貳萬壹仟捌
佰肆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
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沈郁舜於民國99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,邀同案
外人沈陳足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,就學貸款借據額
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 元,惟案外人沈陳足於101
年2 月17日死亡,債務人沈俊男於101 年2 月24日簽立增
補約據,同意擔任本件就學貸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,故本
件連帶保證人變更為沈俊男,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
實際動用借支391,058 元,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
休學日或退伍日(104 年11月18日)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
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
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
月以內者,按本息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款
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 年10月18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息
,尚欠321,843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
催討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,應全
部清償。
(三)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
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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