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6933號
PCDV,107,司促,6933,2018032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債 務 人 福禧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宏隆
債 務 人 李宏隆
債 務 人 王紫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捌仟貳
  佰捌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七
  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違約金。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福禧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