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2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代 理 人 周柏成
債 務 人 立百天企業有限公司
兼 上
法定代理人 李睿洋
一、債務人立百天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
肆拾玖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,及其中肆拾玖萬叁仟零肆拾捌
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如對債
務人立百天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
債務人李睿洋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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