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0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邱姵慈即邱曲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邱姵慈即邱曲君於民國91年1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
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,000 元
(註: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
借款額度),自民國91年11月06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06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25 採固定計付
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
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07 年03月07日止累計136,964 元未給付,其中
49,609元為本金;87,271元為利息;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邱姵慈即邱曲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5
433728280002777 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
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3月07日止累計37
5,628 元正未給付,其中109,969 元為消費款;262,059
元為循環利息;3,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6908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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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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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邱姵慈即邱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25%│
│ │49609 │曲君 │3月08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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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邱姵慈即邱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109969│曲君 │3月08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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