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6803號
PCDV,107,司促,6803,2018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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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6803號
債 權 人 日午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素月
債 務 人 華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蔣煥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仟伍佰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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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彩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日午設計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彩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