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65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關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肆拾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關緯於民國106年8月3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(
帳號:13000100865851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
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
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6465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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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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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關緯 13000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五 │
│ │202741│100865851 │12月 01日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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