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張佳盛
債 務 人 賴盈君
債 務 人 康志平
一、債務人賴盈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肆萬貳仟
陸佰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
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
期(以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
上開債務人賴盈君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,如債權人對債務人
賴盈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康志平給付之。
債務人賴盈君、康志平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,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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