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6268號
PCDV,107,司促,6268,2018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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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626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李富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玖拾叁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李富國於民國92年9 月3 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
   信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
   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
   明如下:⒈本金債權:新臺幣(下同)194,382 元。⒉依
  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
  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
   二十計算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: 請求利率於10
   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
   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⑴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
   共1,511 元。⑵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06 年12月26日起
   至清償日止,以本金新臺幣19438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
   計算利息。⒊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 元(契約書第四條
   )。
(二)又按契約第十一條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
   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
   務,且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
   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   ,促其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6268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 李富國 │自民國10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194382│     │2月26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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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