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6258號
PCDV,107,司促,6258,2018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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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6258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李富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叁佰捌拾叁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
 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
  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期
  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、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
  、延滯第三期( 含)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,違約金每
 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
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
 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
  人,合先敘明。
  (二)債務人李富國於088年1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,
  經案外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
 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  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(三)債務人迄106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37,383元整未為
  清償(含手續費17,633元整、消費款33,213元整、尚欠之分
  期付款總餘182,457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3,780元整及違約金
  3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
 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
  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215,670元自1
  07年02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,另
  以每月為一期,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:延滯第一期當期
  收取300元,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,延滯第三期當期收
  取5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
  ,以三期為限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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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