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5832號
PCDV,107,司促,5832,201803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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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5832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債 務 人 楊連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零伍佰叁拾叁元
  ,及其中壹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
 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
   行之0377900021505702AMEX國際信用卡,進行消費或
   預借現金,現積欠新臺幣(下同)70,533元,其中已到期
   本金18,967元(已到期之本金18,967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
   餘額0 元),應自民國107 年2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
  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;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8,482元
   、違約金雜費計3,084 元、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 元。
(二)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
   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利
   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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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