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9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鐘裕彰
債 務 人 詹素勤
債 務 人 鐘明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捌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鐘裕彰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,邀同詹素勤、鐘
明國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,其
借款期限、利息、利率、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
載,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新臺幣(下同)175,158 元及
利息、違約金等未為清償。
(二)按雙方契約約定,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
關編列預算負擔,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
後滿一年之次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
(三)詎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催討無效,截至民國106 年08月01
日止,共結欠175,158 元及自106 年08月01日起之利息暨
違約金等未為清償,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
付責任。
(四)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,債務人倘遲延還本
或付息時,除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
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
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
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%,逾期
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本借
款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借款人債務,如有約定事項或依
借據(含特別條款)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
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,其利息、違約金之利率
改按轉列催收款日「債務人應負擔利率」(即年息1.15%
)「加年率1 ﹪」固定(2.15%) 計算利息、違約金。前項
所定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%
(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) 或上開遲延利率20%( 逾期六個
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) 計算。
(五)債權人於107 年01月16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,亦即自
106 年08月01日起至107 年01月15日其利息、違約金之利
率計算為1.15% ,自107 年0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利
息、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.15% 。爰依法聲請支付命令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579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詹素勤、鐘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民國107年0│年息1.15% │
│ │175,15│明國、鐘裕│8月01日起 │1月15日止 │ │
│ │8元 │彰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│
│ │ │ │1月16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詹素勤、鐘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75,15│明國、鐘裕│9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8元 │彰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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