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
債 務 人 李明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佰叁拾玖萬捌仟肆
佰零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(含遲延利息),暨自民
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四,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息
百分之零點三四八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叁拾萬叁仟零肆拾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
二計算之利息(含遲延利息)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
零點一六二,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二四計算
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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