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98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王湘慈即王思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王湘慈即王思璇於民國93年8 月13日向債權人申
請信用卡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
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暨自民國95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2 月18日止
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(下同)9,648 元及違約金暨手
續費3,200 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
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
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時,以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四百
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;
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
加上100 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
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
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
1.5%計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200 元;㈥調閱帳單手續
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
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 元。
(二)緣債務人王湘慈即王思璇於民國94年9 月8 日向債權人申
請ReadyCash 卡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
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
,暨自民國95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5 月15日
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,350 元及違約金1,733 元。已結算
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 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
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
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
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,每月帳
單未繳清金額在(1)999元(含)以下者,無需繳交違約金
(2)1,000元至10,000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金100 元(3)1
0,001 元至40,000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金200 元(4)40,
001 元至70,000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金400 元(5)70,00
1 元至100,000 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金700 元(6)100,0
01元(含)以上者,需繳交違約金1,000 元。
(三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5698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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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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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湘慈即王│自民國 096年│至民國 104年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123180│思璇 │02月 19日 │8月 31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00000000 │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00000000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 104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 │ │9 月 1日 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王湘慈即王│自民國 096年│至民國 104年│年息百分之十八│
│ │52442 │思璇 │05月 16日 │8月 31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00000000 │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00000000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 104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 │ │9 月 1日 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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